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
被告人曹某乙,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和同年3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3时50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要求,本市普陀区甘泉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甘泉路241小区子长路出入口维护秩序。被告人曹某乙等人因封闭小区子长路出入口影响其家人出入为由,与民警刘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刘某某警告并欲将曹某乙带离现场时,被告人曹某甲上前用手掐民警刘某某颈部,被告人曹某乙推搡民警刘某某胸口并拉扯其手臂,后增援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其在维持封门现场秩序时,遭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阻扰,并被二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俞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民警刘某某遭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妨害公务的事实。
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抗拒执法的过程。
4.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民警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5.办案说明、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居民区(村)疫情防控管理操作导则》的通知,证明案发时,民警刘某某的行为系依法执行职务。
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身份信息和到案情况,二人均无前科劣迹,二人均系现场被抓获。
7.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证明两名被告人妨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共同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其铭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被告人曹某甲法律援助律师吕福广,联系电话1851655****;被告人曹某甲法律援助律师周建华,联系电话1391796****。
3.侦查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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