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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

被告人密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12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子某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背着毒品从芒海步行走山路运输到盈江县。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曹某甲安排曹某乙(已判刑)到盈江县弄璋镇后山曹某甲家坚果地接应。2019年2月1日21时20分,曹某乙引导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子某某将毒品送到曹某甲家交给被告人曹承安、密木大,正在交易时曹某乙、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子某某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8922.04克。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闻讯逃走。2019年12月24日,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曹某甲被缅甸迈扎央警方抓获后移交给中国警方。同日,被告人密某某向警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的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密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五册、光碟九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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