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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甲、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7********,初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西华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现经营**彩钢厂。201656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一千元;2018322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罚款百元;2019年1月9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罚款百元2020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释放后于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99********,初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西华镇**社区**居民小组**号,现在华某市**套装门务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释放后于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酒后同曹某乙、李某甲四人穿过华某市华煤大道东华社区卫生院对面马路时,被告人曹某甲因李某乙驾驶车辆行至该路段时按压喇叭、未礼让行人为由,辱骂李某乙,并用身体阻挡该车不让李某乙驶离,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胡某某下车与被告人曹某甲理论时发生争吵,在双方相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拳打脚踢。李某乙报警后被告人孙某某欲逃离现场,胡某某抓住被告人孙某某的衣服阻拦,被告人孙某某挣脱时,被告人曹某甲又用拳头在胡某某头部击打,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胡某某倒地松手后,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逃离案发现场。经华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华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酒后借故挑起事端后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孙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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