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甲、伍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9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2014年2月2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9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伍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曹某甲伍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通过向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索要手机号码数据、在做发违法短信中介过程中存留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700余万条,有效手机号码达50%以上。其中,被告人伍某甲将自己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数据共计280余万条提供给向曹某甲。后曹某甲通过QQ多次在网上向多人贩卖手机号码,非法获利3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曹某甲向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传授贩卖公民个人手机号码的方法,并提供手机号码数据供莫某甲莫某丙用于贩卖。期间,莫某甲共非法获利38400元。莫某丙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6月4日,被告人伍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5日,被告人莫某丙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的带领下,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莫某丙退赃10650元。被告人莫某甲家属退赃3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某甲明细查询单、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丁李某某叶某某蒋某甲张某某蒋某乙、肖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伍某甲莫某甲莫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伍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信息后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丙莫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七十一条,应当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甲伍某甲莫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丙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忆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伍某甲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