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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泰兴市**理疗室经营人,住泰兴市********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0年1月15日被原泰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5月29日被原泰兴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值班律师姜丽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其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从事医疗诊疗活动,仍然在泰兴市**镇**村老卫生室、**镇**村村民委员会村部大楼东侧门面房内非法行医,被原泰兴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被告人曹某某继续在泰兴市**镇**村村民委员会村部大楼东侧门面房内非法行医,采用打“封闭针”等方式为汪某某、陈某某等人治疗腰椎疼痛等。后因他人举报,于2020年5月25日被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处,当场查获一次性使用水针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华

检察官助理:张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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