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现住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经营望都县**乡**村**加油站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储存销售汽油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买卖汽油,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916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买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卫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账本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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