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实验小学对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从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并分别向苏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2.证人苏某某、孙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6.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