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阿十”(身份尚未查明)介绍,2020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受雇帮他人驾驶桂L****7名爵牌小轿车从广西防城港运输一批卷烟前往广东。同日10时许,途经广西合浦县**镇**大桥桥头处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联合广西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桂L****7名爵牌小轿车上查获大前门(硬细支专供出口)卷烟1450条、对讲机一台,该批卷烟无任何手续。经检验,上述卷烟为伪劣卷烟。经估价,上述卷烟价值189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代为保管函、关于代为保管涉案物品的复函、卷烟照片、车上卷烟存放照片、对讲机照片、车辆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办案说明等;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莫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5.《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获许可非法运输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运输服务,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怡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涉案对讲机一台;

8.扣押的涉案卷烟一批现存放于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仓库;

9.扣押的涉案车辆现停放于合浦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