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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无前科,务工,家九江市*****安置区*****单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1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取保候审2019年9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非正常渠道购进柴油销售给运输车队人员、个体司机及铲车、挖机等工程机械驾驶员使用,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柴油金额为1076万元余元。2019年1月7日下午,在瑞昌市瑞码快速通道往赤湖工业园路口,被告人曹某某被瑞昌市通江岭交警中队的交警查获,当场扣押柴油1693升及加油账单等,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扣押的柴油硫含量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场扣押的柴油、手机等物品及照片;2.书证:加油账单、收款收据、银行交易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梅某某、叶某某、曹某甲、范某某、朱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扣押的柴油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各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夏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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