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份,吴某某、要某某商议准备种植罂粟后,吴某某又联系了王某甲、刘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吴某某、要某某、刘某某至赤城县镇宁堡乡东沟楼村东山上查看了种植罂粟的地块,后吴某某、要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刘某某五人一同拓荒一块面积为507.6平方米的地块,共同在该地块非法种植罂粟1792株。2013年8月6日其所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经现场勘查后被全部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说明、现场方位示意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3)赤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同案犯吴某某、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179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秋阳
检察员:刘向东
、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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