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49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7时许,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魏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行政村**庄曹某某耕种的白芍地,被告人曹某某种植罂粟共计五百二十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欣
检察官助理:李运启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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