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寻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人曹某某多次到江西省寻乌县**镇**村河边的山上,通过安置猎套捕获7只野生画眉鸟。2020年7月4日,曹某某驾驶号牌赣BA****日产小汽车到平远县欲将画眉鸟销售给“王某某”(在侦),行驶至平远县城环北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曹某某车上查获33只画眉鸟和33个塑料运输笼,其中7只画眉鸟是曹某某之前捕获的野生画眉鸟,7只是其向郑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画眉鸟,剩余19只是其之前饲养在寻乌县**乡**村果山上的画眉鸟。经对曹某某位于寻乌县**乡**路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共查获画眉鸟15只及其他鸟类2只、17个鸟笼、4副门套、5枚绳套等物品。
2020年7月8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涉案的疑似鸟类50只,其中48只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画眉科(Timaliidae)画眉(Garrulax canorus),其余2只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画眉科(Timaliidae)白颊噪鹛(Garrulax sannio);2、画眉(Garrulax canorus)、白颊噪鹛(Garrulax sannio)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50只涉案鸟类的总价值为48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 谢祥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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