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1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曹某甲为了开垦自家“大脑窝里”山场栽种油茶树,雇人将其山场上的小杂竹、杂柴、茅草和2棵樟树全部挖掉,被告人曹某甲将3棵较大的樟树用自家油锯锯倒。经郴州市森保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现场鉴定,蓄积1.0923立方米,折材积0.5461立方米,种源为野生,樟树(香樟)为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曹某丙出具的和解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曹某乙、曹某丙、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在立案前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锦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兴县**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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