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曹**,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52********,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公司**队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曹**在西安市鸟市收购画眉、鹩哥等野生鸟类后在富平县流曲镇集会出售。2018年6至8月期间,出售给李*甲画眉鸟3只、鹩哥1只,出售给李*乙画眉鸟2只,涉案鸟类已查获。2019年6月6日在被告人曹**家中查获画眉鸟三只。经鉴定,查获的画眉、鹩哥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甲、李*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曹**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非法收购画眉、鹩哥等野生动物并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三张
3. 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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