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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7********,汉族,初中,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旺某某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某某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及前科查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瑛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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