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8********,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3时许,蒙某市公安局在蒙某市芷村镇****村*号二楼客厅内,查获被告人曹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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