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广场**大厦**房,工作单位职务:海南**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三亚市公安局“**”专案组扣押车主罗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3****”的玛莎拉蒂涉案车辆,并将该车停放在三亚市三亚红树林度假世界酒店地下停车场保管。2020年6月26日,**有限公司**高某某把该车的车钥匙邮寄给被告人曹某某,并通过微信将该车的定位位置发给曹某某,说该车是车主罗某某抵押给公司的车辆,后公司又把该车租赁给罗某某,由于罗某某已经两个月没有支付租金,公司就让曹某某把该车开回公司。
2020年7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根据高某某发给他的车辆定位显示,到三亚市三亚红树林度假世界酒店地下停车场,找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主罗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3****”的玛莎拉蒂小轿车,在用公司**高某某邮寄给他的车钥匙将该车辆车门打开发现车的方向盘用锁锁住后,没有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到辖区公安机关对该车辆进行报备,擅自从外面购买一把切割机回到停车场,将该扣押的“琼A3****”的玛莎拉蒂小轿车的方向盘锁锯断将该车开走。7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将该车驾驶到海口市高速路况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扣押其开走的一辆玛莎拉蒂小轿车及一把车钥匙、一把切割机、一把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牌号为“琼A3****”的玛莎拉蒂一辆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转移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177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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