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曹某某在平山县**镇**小区一底商开设门脸,以**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向北京**火锅店投资为名,通过口头介绍、展览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宣传,以年化收益率8%-12%、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平山县境内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郭某某、田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等人存款123万元,其中756168.34元不能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被告人曹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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