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20年1月8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9日,陈某某(已判决)在淮北市设立莘县**电器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下称“**淮北分公司”),公司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公司设立后,陈某某以山东莘县**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经营及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报酬,采用印发传单、提供虚假信息的合同、开宣传会、参观厂房、承诺旅游等宣传手段,并以抽奖、发红包等形式为诱饵,与淮北市当地4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骗取人民币共计300余万元。在陈某某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帮助其做虚假宣传,带领淮北投资人员到**公司等地考察,夸大**公司经济实力、经营规模,雇佣他人在**公司生产车间内制造正常生产假象。2017年9月,曹某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到**淮北分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负责向社会人员吸收存款、向投资人解答问题,并获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资金查控平台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内容、账目总览、费用详情、暂行规定、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成喜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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