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都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被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宁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某未经土地行政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宁某某凤凰镇八里庄村村西一块土地用于河北为众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汽车检测服务线等设施。经鉴定,所占20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造成了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信息、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核查报告、鉴定结论、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测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玺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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