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逮捕;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5月至今在兴和县**乡**村**地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建滴灌圈,种植农作物在涉嫌非法占用的林地内种植了大葱、莴笋。用林地权属为**村2004年的退耕还林地,从2014年开始在**乡**村*地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在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内种植了青玉米、草攸麦。占用林地权属为2000年**村风沙源工程地。在曹某某住家**地里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建青贮窖,占用林地权属为**村集体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破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测定曹某某在**乡**地和**地种植农作物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7.87亩,其中:乔木林地0.41亩、树种杨树,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特殊灌木林地15.93亩、树种锦鸡儿、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未成林造林地81.53亩、树种榆树、林种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农户台账、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合同、协议、收据;2.证人杜某甲、朱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宁某某、付某某、赵某乙、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 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和县***乡***村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