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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至7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夏某甲、肖某丁、周某丙、夏某乙九户群众的山场修筑道路。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占用林地35.8695亩,且林种为防护林。

2019年8月16日上午,曹某某经口头传唤到南溪森林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35.8695亩、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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