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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011972********,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庆阳市*,家住庆阳市西峰区*院*排*单元*室,系原中国移动**分公司综合部经理。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任中国移动**分公司经理期间在网络上看到有组装枪支、出售枪支配件的小广告,遂产生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枪支的想法。随后曹某某借用其同事席某某的淘宝账号多次在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镜、管套、折叠枪托等枪支零配件。通过研究网络上关于组装枪支的步骤先后组装两支枪支,又通过“拼多多”APP软件购买100发射钉弹及半斤钢珠。为便于存放,曹某某平时将组装好的枪支钢管与枪体拆卸分开存放,使用时再组装成型。2018年底曹某某担心制造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便将两只枪支及剩余的52发射钉弹、81枚钢珠存放至其天水市*乡*村的老家,直至2020年8月2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从曹某某处查获的二支射钉器改装枪状物均为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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