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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配套设施部**工程师,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小区**幢**室。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先后担任**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配套设施部**工程师、**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配套设施部**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气站设备招投标、设备改造的验收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苏州**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某某所送的转账共计人民币33万元,并为其在招投标报价指导、项目的评价、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9日, 被告人曹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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