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号**小区**期**座**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向纯杰、罗曼罗兰,均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用其妻弟的身份证在淘宝网站注册名称为“******”的网店。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曹某某从深圳市福田区***手机市场购买已翻新好的二手手机,并配上高清膜、蓝牙音箱、重新封膜,然后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以正品进行销售谋利,其主要就是经营假冒vivo品牌的vivo X20、vivoxX9S,OPPO品牌的OPPO R9S、OPPO R9Splus等各种型号的手机。
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路**号**小区**期**座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vivo、OPPO品牌的手机19部,以及标有vivo、OPPO商标的包装盒以电吹风、封口机一套。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曹某某在淘宝上实际交易总额为人民币64851.1元;现场查获的19部假冒vivo、OPPO品牌的手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21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vivo、OPPO品牌的手机、手机包装盒、封口机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曹某某身份信息等情况、抓获经过、销售数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记录、乐某某刷单过程描述等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凌初
检察官助理:李莹颖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附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涉案财物:假冒vivo、OPPO品牌手机19部,手机包装盒等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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