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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甲需要一批用于制作KN95口罩的熔喷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张某乙介绍,在谢某某处找到一批九百多公斤的熔喷布,其明知该批熔喷布过滤效率未达KN95标准,仍在未告知被害人张某甲的情况下,以53万元的价格购入该批熔喷布后,以61960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害人张某甲。除支付张某乙中介费8000元外,被告人曹某某获利81600元。被害人张某甲收货后发现熔喷布达不到KN95标准欲退货,但被告人曹某某拒绝配合处理。经抽样检测,显示涉案熔喷布的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双层)为百分之二十几至四十几,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即不符合KN95标准的过滤效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公司合格KN95标准的熔喷布、被告人曹某某销售给被害人张某甲的不合格的熔喷布样本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图片指认等书证;3.证人匡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城洲

2020911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熔喷布940公斤、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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