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6********,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镇**路**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灞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公安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携带海洛因四小包和冰毒一包,驾驶陕F****9蓝色思域轿车自汉中前往西安**家属院给他人运送毒品,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人员在冶金家属院抓获。经鉴定,曹某某携带的蓝色塑料纸包裹四包毒品净重81.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黄色丝绸包裹的毒品净重98.8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蔡某某证词。
4、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毒品数量大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现场抓捕视频和首次讯问笔录视频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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