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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运输毒品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D座1223号。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川A3****的黑色大众迈腾的后备箱中,通过四川省成都市**物流公司将藏有毒品的车辆从四川成都托运至拉萨市。2019年8月1日凌晨,侦查人员在本市**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从曹某某身上、地上及住处1223号房间及1224房间查获毒品疑似物10包,经鉴定,净重145.7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定位器、电子秤等物证;

2.人员信息、扣押清单、物流公司运单及上面曹某某的电话1302819****、来往拉萨成都的行程(机票)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曹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5.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拉萨市公安局制作的称重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7.曹某某手机中交易毒品的谈话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从四川省非法运输145.71克到达本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阁

检察官助理:汪成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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