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二瓜,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灵某某寨头乡九岭村村南碾盘沟内,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人数在40人左右。曹某某从每把“押宝”赢家的赌资中按10%抽头获利,共抽头获利约4万元。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赌资33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红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