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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7********,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大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约张某甲赌博,后被告人曹严东喊来张某乙,该四人与王某某在北城都市118宾馆通过斗牛、二八杠方式赌博,赌资约6000元。该五人赌博至次日凌晨。

2.2019年3月3日赌博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被告人曹某某请大家吃饭、做足疗,北城都市118宾馆房间继续保留。曹某某和周某某、王某某约定以后赌博三人平分输赢。后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回北城都市118宾馆原房间,张某乙离开,周某某在房间内睡觉。当天下午曹某某邀约杨某某来赌博,并承诺给杨某某几百元好处费,输赢由曹某某等人承担。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与张某甲接着在宾馆房间内用斗牛和二八杠方式赌博。后周某某醒来加入赌博。此次赌博张某甲输掉49000元,后又赢回7000元,该次赌博赌资达49000元以上。赌博后曹某某、周某某各分得约14000元,王某某分得12000元,杨某某得到几百元好处费。

3.2019年4月11日下午,在被告人曹某某之前多次约秦某某赌博的情况下,秦欢翔约张某丙出来赌博。曹严东邀约侯某某、范某某来赌博。在赌博前,曹某某向侯某某承诺输赢全由曹某某承担,赌博后给侯某某好处费,并与范某某约定输赢只承担15%,其余部分由曹某某承担。后曹某某、秦某某、张某丙、侯某某、范某某五人在都市118宾馆房间内赌博,赌博过程中周某某到场随后参与赌博。此次赌博张某丙输掉66800元,后来张某丙实际支付曹某某51800元,还欠曹某某15000元。这次赌博赌资达66800元以上。赌博后曹某某、周某某各分得约10000元,侯某某得到约1000元的好处费,范某某分得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手机提取笔录及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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