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街*委*组)。2017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赌博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与田某(另案处理)在宾县糖坊镇老山头村靠山屯江边活动板房内组织三场赌局,曹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并安排人负责抽红,田帅负责找房子并在赌局中提供麻将桌等赌博用具,用麻将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约有一、二十人,每把赌注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左右不等,三场总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2018年秋,被告人曹某某在宾县宾安镇一车库和一仓库内共组织五场赌博,用麻将以推二八杜的形式,每次参与人员二十余人,每注最多几百元,五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6月7日在宾县宾州镇西城街红旗新区4单元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6,000元以下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山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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