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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分四次花费39590元购买了161包约70500克疑似毒品“片片”。之后,曹某某将购买的“片片”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孙某某、苏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等人。

2019年12月21日,应县公安民警在应县**乡**村曹某某经营的小卖铺扣押疑似毒品“片片”,经称重共计5636.1克,上述疑似毒品经鉴定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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