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永曜北街1号对出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郭某某1小包毒品(称重0.03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6张。
3.认某某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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