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3日延长至2020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镇**村自己家中,将一小包毒品以89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甲;次日凌晨2时许,曹某某在其家中通过微信联系支付330元。购得冰毒1小包,然后在自家中和谭某乙共同吸食,并获取谭某乙的财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曹某某、谭某甲的宜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
5.辨认笔录:谭某甲的辨认笔录;
6.现场检测报告:宜章县公安局对曹某某、谭某甲等人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