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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曹某某,乳名大志,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以微信转账收款、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多次将冰毒卖给齐某某、董某某、张某、邢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蓝某某、谢某、徐某某、贺某某、曹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被告人曹某某贩卖冰毒266次,共144.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志,不言败”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齐某某出售冰毒7次,共计约4.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薛某吸食。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用手机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薛某吸食。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3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5、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吸食。

6、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7、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二、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张某出售冰毒4次,共计约1.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8、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9、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10、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11、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某吸食。

三、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邢某某出售冰毒26次,共计约8.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13、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14、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5、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6、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7、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8、2019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7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9、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0、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1、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2、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3、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4、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5、2019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6、2019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7、2019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8、2019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9、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0、2019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1、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2、2019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3、2019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4、2019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5、2019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6、2019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7、2018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四、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谢某某出售冰毒20次,共计约10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38、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

39、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8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

40、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1、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2、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3、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刘某等人吸食。

44、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5、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6、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7、201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8、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9、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0、2019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1、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2、2019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3、201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4、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5、2019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6、2019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王某某吸食。

57、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王某某吸食。

五、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75次,共计约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58、2019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59、2019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60、2019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1、2019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李某吸食。

62、2019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3、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刘某吸食。

64、201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5克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5、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66、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7、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8、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9、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0、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71、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2、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刘某吸食。

73、201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4、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5、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6、2019年7月29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77、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李某吸食。

78、2019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79、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0、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81、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2、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3、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4、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5、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3克冰毒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6、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7、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8、2019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9、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0、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1、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2、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3、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4、201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95、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6、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7、2019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98、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9、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0、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1、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102、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3、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4、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5、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6、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7、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8、2019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9、2019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0、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1、2019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2、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3、2019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4、2019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5、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6、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17、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食。

118、201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9、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0、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1、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2、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3、2019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4、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5、2019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3克冰毒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6、201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7、2019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8、2019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9、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0、2019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7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1、2019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2、2019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六、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出售冰毒11次,共计约6.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33、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袁某某吸食。

134、2019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5、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2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6、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7、2019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8、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39、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

140、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41、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42、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43、2019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杨某吸食。

七、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谢某出售冰毒7次,共计约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44、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高某吸食。

145、201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6、201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7、2018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8、2018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9、2018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50、2018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八、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曹某某出售冰毒19次,共计约5.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51、2018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2、2018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3、2018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4、2018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5、2018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6、2018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7、2018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

158、2018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9、2018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0、2018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1、2018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2、2018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3、2018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4、201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5、2018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6、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7、2018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8、2018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9、2018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九、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贺某某出售冰毒24次,共计约13.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70、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吸食。

171、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2、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3、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74、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5、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6、2019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7、2019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8、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五”吸食。

179、201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0、2019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1、201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2、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3、2018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4、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5、2018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6、2018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7、2018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8、2018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9、201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等人吸食。

190、201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1、201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2、2018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3、2018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十、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冰毒4次,共计约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4、201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5、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6、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7、2019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徐某吸食。

十一、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冰毒44次,共计约1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8、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199、2019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0、201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1、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2、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3、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4、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5、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6、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7、2019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8、2019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9、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0、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1、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2、2019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3、201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4、2019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5、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6、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7、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8、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9、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0、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1、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2、2019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3、2019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4、2019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5、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6、2019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7、2019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8、2019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9、2019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0、2019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1、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2、2019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3、2019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4、2019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5、2018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6、2018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7、2018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8、2018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9、2018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40、2018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41、201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十二、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董某某出售冰毒24次,共计约17.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42、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43、2019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44、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45、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46、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7、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8、201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9、2019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0、201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1、2019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2、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3、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4、2019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5、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56、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7、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58、201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59、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60、2019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1、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2、201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63、2019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4、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郭某吸食。

265、2019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十三、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蓝某某出售冰毒1次,共计约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66、2019年7月21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0.6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蓝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九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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