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曹某某,乳名大志,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以微信转账收款、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多次将冰毒卖给齐某某、董某某、张某、邢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蓝某某、谢某、徐某某、贺某某、曹某某等吸毒人员吸食。被告人曹某某贩卖冰毒266次,共144.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志,不言败”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齐某某出售冰毒7次,共计约4.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薛某吸食。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用手机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薛某吸食。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3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5、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吸食。
6、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7、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高某吸食。
二、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张某出售冰毒4次,共计约1.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8、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9、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10、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高某某吸食。
11、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某吸食。
三、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邢某某出售冰毒26次,共计约8.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13、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14、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5、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6、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7、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8、2019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7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19、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0、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1、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2、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3、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4、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5、2019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6、2019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7、2019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8、2019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29、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0、2019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1、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2、2019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3、2019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4、2019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5、2019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6、2019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邢某某吸食。
37、2018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邢某某吸食。
四、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谢某某出售冰毒20次,共计约10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38、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
39、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8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
40、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1、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2、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3、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刘某等人吸食。
44、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5、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6、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7、201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8、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49、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0、2019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1、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
52、2019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3、201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4、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5、2019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吸食。
56、2019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王某某吸食。
57、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王某某吸食。
五、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75次,共计约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58、2019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59、2019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60、2019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1、2019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李某吸食。
62、2019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3、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刘某吸食。
64、201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5克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5、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66、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7、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8、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69、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0、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71、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2、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刘某吸食。
73、201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4、2019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5、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76、2019年7月29日早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77、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李某吸食。
78、2019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79、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0、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81、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2、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3、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4、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5、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3克冰毒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6、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7、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2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88、2019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89、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0、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1、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2、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3、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4、201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95、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6、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7、2019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98、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99、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0、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1、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李某吸食。
102、201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3、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4、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05、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6、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7、2019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8、2019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09、2019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0、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1、2019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2、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3、2019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4、2019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5、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16、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17、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食。
118、201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19、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0、201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1、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2、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3、2019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4、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5、2019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3克冰毒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6、201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27、2019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高某吸食。
128、2019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黄某某吸食。
129、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6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0、2019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7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1、2019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132、2019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六、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出售冰毒11次,共计约6.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33、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袁某某吸食。
134、2019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5、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2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6、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7、2019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38、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39、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
140、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朱某某、吸食。
141、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42、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吸食。
143、2019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杨某吸食。
七、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谢某出售冰毒7次,共计约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44、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高某吸食。
145、201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6、201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7、2018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8、2018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49、2018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150、2018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吸食。
八、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曹某某出售冰毒19次,共计约5.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51、2018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2、2018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3、2018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4、2018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5、2018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6、2018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7、2018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
158、2018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59、2018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0、2018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1、2018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2、2018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3、2018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4、201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5、2018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6、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7、2018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8、2018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169、2018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吸食。
九、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贺某某出售冰毒24次,共计约13.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70、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吸食。
171、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2、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3、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74、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5、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6、2019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7、2019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78、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五”吸食。
179、201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0、2019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1、201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2、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3、2018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4、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5、2018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6、2018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87、2018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8、2018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吸食。
189、2018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等人吸食。
190、201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1、2018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2、2018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193、2018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吸食。
十、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冰毒4次,共计约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4、201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5、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6、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
197、2019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杨某、徐某吸食。
十一、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冰毒44次,共计约1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8、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199、2019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0、201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1、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2、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3、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4、201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5、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6、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7、2019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8、2019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09、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0、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1、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2、2019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3、201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4、2019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5、20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6、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7、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8、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19、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0、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1、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2、2019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3、2019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4、2019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5、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6、2019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7、2019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8、2019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29、2019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0、2019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1、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2、2019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3、2019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4、2019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5、2018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6、2018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7、2018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8、2018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39、2018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40、2018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241、201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
十二、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盐不及泪咸”、“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董某某出售冰毒24次,共计约17.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42、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43、2019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44、2019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45、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46、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7、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8、201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49、2019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0、201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1、2019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2、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3、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4、2019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5克冰毒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吸食。
255、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56、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57、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58、201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259、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60、2019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1、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2、201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王某某吸食。
263、2019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
264、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郭某吸食。
265、2019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将约0.5克冰毒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谢某某吸食。
十三、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昵称“温柔与霸道”的微信转账收款、指定地点获取毒品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蓝某某出售冰毒1次,共计约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66、2019年7月21晚上,被告人曹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将0.6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蓝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九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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