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合浦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街**号。现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购毒人员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向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曹某某通过“系无”(网名)、“闸利三”(网名)购买到300元毒品冰毒,并把所购得的毒品冰毒分成两份,一份留给自己吸食,当天凌晨5时,曹某某将另外的一份冰毒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后送到合浦县廉州镇万豪酒店路边交给付某某,交易完成即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东派出所汇同禁毒支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付某某身上查获到其向曹某某购买的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21克。通过将查获到的疑似毒品冰毒,送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收缴的毒品冰毒及毒品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目录二册。

3.涉案手机一台。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