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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甲约定交易毒品。曹某某通过电话指使王某某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西一垃圾堆处取1小包毒品给张某甲。王某某将该1小包毒品藏匿在行者路君健堂药店门口的一棵大树下,张某甲在该处未能找到毒品,曹某某指使王某某前往找寻毒品未果。曹某某又在临潼区人民路徐家饺子馆后一巷道口藏匿1小包毒品用于交易。后王某某在君健堂药店门口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王某某配合下从徐家饺子馆后的巷道口起获毒品1小包,现场予以称量、封存、扣押。经鉴定:该1小包毒品净重为0.136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8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乙电话约定交易毒品,张某乙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曹操200元毒资。曹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地点通过微信告知张某乙。张某乙带领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华清小区一单元楼三单元三楼的平台处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1小包,现场予以称量、封存、扣押。经鉴定:该1小包毒品净重为0.149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秤量、封存、扣押笔录;

5、辨认笔录;

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8、通话记录、情况说明;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10、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宏斌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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