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58********,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5时22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镇**村委会***组被告人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曹某某左脚所穿着的灰色雨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6克,后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向钱某某、哏某某、寸某某贩卖过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指定在梁河县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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