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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58********,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24日被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5时22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村委会***组被告人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曹某某左脚所穿着的灰色雨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6克,后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向钱某某、哏某某、寸某某贩卖过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指定在梁河县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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