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6********,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盈江县**村**组黄果树旁贩卖给陈甲、陈乙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盈江县**村**组黄果树旁贩卖给陈甲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盈江分所被民警抓获。经侦查实验,曹某某贩卖的50元人民币海洛因计算得0.09克、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计算得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