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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一区和**街**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后脱保,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洪泰庄103号胡同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已判决)贩卖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66克;

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在本市丰台区程庄路中国工商银行南侧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6克;

2012年3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曹某某位于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地下室**号的暂住地,起获白色晶体状物36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为甲基苯丙胺,净重20.9克。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老子博学碟来国际酒店2016房间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手机通信记录单、手机通信记录照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邵某某、孔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刘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曹某某在京暂住地、证人姚某某在京暂住地的搜查笔录,被告人曹某某、证人姚某某、邵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5月4

附注: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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