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女友周某某(已起诉)从上线毒贩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粒麻古、一小包冰毒,其和周某某吸食了一半毒品后,其到长沙县星沙街道大西冲社区东方**小区**宿舍楼**楼**宿舍内,将剩余的半粒麻古、半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后其与李某某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尚未收取毒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位于长沙县**街道城东小区的**宾馆内多次开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由吸毒人员王某某(已起诉)出资,由被告人曹某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天天宾馆408号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曹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在**宾馆402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周某某及另一名男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由吸毒人员王某某出资,由被告人曹某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宾馆402号房内容留王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8年9月6日晚,由吸毒人员王某某出资,由被告人曹某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宾馆402号房内容留王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18年9月20日的一天下午3时许,由周某某(已起诉)提供毒品,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在**宾馆40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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