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翁牛特旗**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给郑某某找人办理沙地治理项目,谎称该项目每亩地有3000元钱的补贴款,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交税为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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