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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6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南阳淅川县,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自称可以帮被害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二号院承包钢筋活,后曹某某在没有谈成钢筋活的情况下,谎称其已经承包了****二号院两栋楼的钢筋工程,并伪造虚假的劳务协议书和交款收据,骗取白某某4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前后,多次向白某某退赔共计4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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