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武汉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被害人胡某某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称,其于2020年6月通过陌陌交友平台结识了QQ账户为79577****的网友,后在位于本区光谷一路**栋**室的住所**,被上述网友通过汇丰银创APP网上投资理财的名义骗取钱财80余万元,其中的5万元通过中间账户转入被告人曹某某控制下的以高某某名义开立的浦发银行账户。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安排高某某提取上述浦发银行账户的资金后进行转移。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