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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帮忙办理武汉高校的在职研究生学历需要收取费用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200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以及偿还赌债。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雷某某全部赃款,被害人对曹某某予以谅解。 

2、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帮忙办理武汉高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需要收取费用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500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以及偿还赌债。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蔡某某全部赃款,被害人对曹某某予以谅解。 

3、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夫妇的儿子办理就读**科技大学**学院,以收取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夫妇人民币45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开支。后因一直未能办理就读手续,在被害人刘某某夫妇的追讨下,曹某某陆续退还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剩余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雷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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