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曹某某收了被害人赵某某钱款55000元,答应给其子女办理衡水某某中学入学和衡水某某转学,其简单询问衡水某某学院的球友且被告知无法办理,就使用赵某某的钱为自己所用,其根本没有能力办理上学和转学事宜。2019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又因急需用钱,在明知自己不能办理入学和转学的情况下,多次经赵某某介绍,分别通过赵某某收取被害人苏某某45000元、收取被害人高某某44500元,直接收取被害人丁某某45000元, 并答应苏某某给其孩子办理衡水某某中学和某某中学的入学手续,答应给高某某、丁某某的孩子办理某某中学转学。之后被告人曹某某以公安局程某某已经给学校打招呼了,并冒充衡水市某某中学“刘某某”跟苏某某联系以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为骗取苏某某的信任,交给了苏某某其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的假的加盖有衡水市某某局和衡水市某某中学公章的录取通知书,给丁某某和高某某各一份其在网上购买的假的加盖衡水市某某局印章的证明材料。之后,曹某某为稳住苏某某,还伪造了一份加盖假衡水市某某中学公章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书》交给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银行卡交易流水等;
2证人鲍某某、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苏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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