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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南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QQ及微信等聊天工具,编造“徐某”的虚假身份以被害人王某某曾经服役部队指导员女朋友的身份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以能帮助他人入伍、士兵提干、义务兵转士官、部队之间工作调动、辅警身份转正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累计人民币39万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编造“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QQ及微信聊天工具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服现役的被害人肖某某交往,先后以自己和给家人看病为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骗取肖某某人民币累计111820.04元。

3.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编造“曹静”的虚假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服现役的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先后以财物丢失、没钱买机票、发生交通事故、母亲得癌症为由通过微信方式骗取张某某人民币累计50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王天姿、肖琼、赵秋兰、曹荣才、马见栋、刘焕清、李录华、钟玲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物证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手机机主信息查询、微信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查询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证材料2册,光盘17张,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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