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曹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被害人邵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告人曹某甲为好友后,曹即谎称自己是特种兵,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信任。2019年2月9日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曹某甲分别以曹某甲本人、曹某甲战友及曹某甲妹妹的身份,虚构曹某甲生病、邵某某性爱视频曝光、曹某甲在杭州有房产需出售、曹某甲死亡、曹某甲战友受伤等需要用钱的事实,向邵某某索要钱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邵某某现金人民币3132170.3元,用于曹某甲日常开销及挥霍。

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绩溪县***镇***村***号家中被绩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3.证人曹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132170.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许琴

检察官助理:张  盼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绩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视频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