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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1********,汉族,小学,四川省仁某某人,住眉山市仁某某**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由仁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持虚假身份证前往仁某某社保局办理了个人养老社保。经证实,曹某某提供虚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中的年龄比真实年龄大6岁。2015年8月开始至2018年5月,共领取了退休养老金32635.62元。事发后,曹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将骗取的退休养老金32635.62元退还至仁某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购买养老保险,骗取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眉山市仁某某**镇**街**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58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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