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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北城区**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其于2005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集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南站附近,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荆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后,谎称其认识荆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取得荆某某信任后,以张某某生病住院需要钱为由诈骗荆某某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南站公交站牌附近,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刘某甲个人信息后,谎称其认识刘某甲所在的**村村长刘某乙,刘某乙让其代为买酒,其资金不足,以借钱的方式诈骗刘某甲人民币5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3、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汽车站候车室,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姜某某个人信息后,谎称其认识姜某某所在的**村村长樊某某,樊某某的父亲去世了让其帮忙垫钱买东西,曹某某称其钱不够,以借钱的方式诈骗姜某某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南站附近,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史某某家庭成员信息后,谎称其认识史某某的儿子,正在帮史某某的儿子购买牛肉干送礼,以此为由向史某某借钱,诈骗史某某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5、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南站二楼候车室,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王某某家庭成员信息后,谎称其正在给王某某儿子购买牛肝,资金不足向王某某借钱,以借钱的方式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商都商海楼附近,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项某某个人信息后,谎称其认识项某某所在村的村长,以项某某的村长被狗咬急需要钱购买疫苗为由,向项某某借钱,以借钱的方式诈骗项某某人民币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7、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察右中旗科镇,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樊某某家庭成员信息后,以樊某某的儿子被狗咬,其正在帮忙购买药品,资金不足和樊某某借钱的方式,诈骗樊某某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8、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高某甲(在逃)在化德县金三角农村信用社门口,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高某乙

社会关系后,谎称同村康某某被狗咬,高某甲是康某某的朋友,正在筹钱为康某某购买狂犬疫苗,其二人以借钱的方式诈骗高某乙人民币5500元,曹某某分得15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9、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南站附近,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郁某某家庭情况信息后,谎称郁某某的外甥女婿被狗咬,其是郁某某外甥女婿的朋友,外甥女婿委托其购买疫苗,其资金不足,以借钱的方式诈骗郁某某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10、2020年0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集宁区火车站对面十字路口,通过闲聊套取被害人蔚某某家庭成员信息后,以帮蔚某某亲戚侯某某的媳妇买狂犬疫苗资金不足为由,向蔚某某借钱实施诈骗时,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特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报案材料、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截图、牛皮纸档案袋、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工作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蔚某某、高某乙、郁某某、史某某、刘某某、荆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樊某某、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曹某某辨认笔录、蔚某某辨认笔录、高某乙辨认笔录、史某某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荆某某辨认笔录、姜某某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樊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搭讪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后,谎称为被害人的朋友、亲戚、子女购买相关物品,向被害人借钱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其于2005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敏

检察官助理:曹燕青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证据目录壹份;

8.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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